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时,可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
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是为了保障被保全人的财产安全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人肆意申请保全,损害被担保人的财产利益,如因保全行为造成被保全人经济损失,被保全人可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如申请人胜诉可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如申请人败诉,在赔偿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后,可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同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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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应该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在判决作出以前,当事人的是非并未确定,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而也就不应该因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蒙受损失,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法律的保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被申请人一旦败诉,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也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有关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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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