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时间:2024-03-08 作者:青岛律师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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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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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按法院的辖区、案件的影响力、起诉的事项来分,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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